如何破解“谁来监督监委”之问——
作者: 资料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时间:2017-12-18 点击数:
监委拥有监督、调查、处置的法定职责,监督的对象范围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人们对监委的期待高、要求高。监委监督别人,谁来监督监委?这不仅是备受公众关注的问题,也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一开始就重点考虑的问题。围绕把监察权用好看紧这一课题,北京、山西、浙江三个试点地区都在进行积极探索。
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而且是最有力的监督。从三个试点地区的情况看,党委监督贯穿于改革的全方位、全过程。不仅党委书记担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党委对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人大选举、转隶挂牌等关键环节进行审核把关,而且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就案件进展、留置措施使用等进行审核、作出批复,可以说改革的每一步进展和监委日常工作的每一个重点环节,都身处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之下。
比如说,在查办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山西省纪委监委就向省委报告重大事项50余次,并以24期专报形式及时报送了案件进展和结果,内容涉及案情、谈话情况乃至郭海本人的身体和思想状况等。“一周一督,几天一问,党的领导和监督落实在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有类似经历的北京市海淀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刘志平讲到。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委的专项工作报告。山西省娄烦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冯永魁认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的一种体现。另外,“选举和任命本身也是监督”,山西省太原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秘书长秦琦介绍,如果监委的工作做不好,辜负了人民群众的期待,人大代表就会用投票说话。
把监督落到实处,还要落实好监委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有权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机制设计本身就是监督,对证据标准提出了严格要求。”作为一名转隶干部,北京市海淀区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主任汪蕾认为,“这意味着监委在查办案件中必须追求过硬的质量。”
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监委内部也从严设计了一整套强化监督制约的制度和程序。最为突出的一项,就是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实行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形成“前台”和“后台”分离、各个环节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同时,对监督、调查、处置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批,约束和规范监察权的行使。各地还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了其他有效措施,如北京市海淀区纪委、监委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上,实行信访受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四个环节分离”;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纪委、监委制定《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工作机制》,细化了问题线索处置回避、利益冲突回避等6大类37项举措,等等。
通过抓党建强监督,也是试点地区强化监委内部监督的通行方式。“转隶后党员队伍扩大,党建工作必须跟上,才能把监督抓在经常、严在日常”,北京市通州区纪委常委、组织部长刘宁介绍,改革启动以来,他们特别重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从三个试点地区情况看,各级纪委监委普遍建立健全了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通过抓实党建工作实现对机关、派驻机构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全面监督。
试点地区还充分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作用,根据“一案双查”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渠道发现的情况,严肃查处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切实防止“灯下黑”。“试点中,北京市赋予区监委建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或者信息技术保障室的自主权,我们当时选择建立了干部监督室。”丰台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李正斌介绍,该区专门设立由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直接分管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履行监督检查、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等职责。据悉,今年1至8月北京市共处置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线索164件,立案11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人,组织处理14人。